更新时间: 2022-06-21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