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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建筑垃圾清运

更新时间: 2022-06-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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