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2-06-21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